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8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延長羈押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延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又,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2月,以延長1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涉犯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及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經本院於民國97年1月22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查,被告甲○○前經本院裁定羈押之原因仍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4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另本裁定業於訊問被告甲○○後,當庭宣示,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蘇琬能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