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8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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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811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六年度聲沒字第三一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賭博電子遊戲機具「賭博麻將」貳台(含IC板貳片)、「宇宙悍將」壹台(含IC板壹片)、賭資新台幣壹仟壹佰元及賭資拆帳單壹紙,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為警查獲,並扣得電子遊戲機具「賭博麻將」二台(含IC板二片)、「宇宙悍將」一台(含IC板一片)及賭資新台幣一千一百元。而被告上述犯行,業經聲請人以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五0四五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然因前開扣案物品分別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及被告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前揭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警查獲,並扣得前開物品,業經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五0四五號緩起訴處分書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稽。而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具「賭博麻將」二台(含IC板二片)、「宇宙悍將」一台(含IC板一片)、賭資新台幣一千一百元、賭資拆帳單,均係被告或共同正犯「阿德」(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及因犯罪所得之物,業經被告供述在卷,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則聲請人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本院將前開物品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