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183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PhatthanaRangsan)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非財產權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書記官許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