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527號聲請人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法定代理人乙○○
樓之1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6月7日起至144年6月7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甲○○於94年3月22日向聲請人借用①400,000元②1,1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01年6月15日②104年6月15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①97年10月15日②97年6月1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221,139元②805,971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2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房屋抵押貸款總約定書影本2件、催告函、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影本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書記官楊育民┌───────────────────────────────┐│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1527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272│建│900.00│40分之1│├──┼───┼────┼───┼───┼─┼────┼────┤│002│台南市○○區○○○段│272-4│建│85.00│40分之1│└──┴───┴────┴───┴───┴─┴────┴────┘┌─────────────────────────────┐│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152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權│││建│││├─┬─┬─┤││││││主要建築│一│合│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範│││號││││││單│││││││房屋層數│層│計│位│圍│├──┼─┼──────┼────┼────┼─┼─┼─┼─┤│001│76│台南市南區金│台南市南│5層樓房│58│58│平│全│││77│華路1段48○巷○區○○段│鋼筋混凝│.1│.1│方│││││99弄23號│272地號│土造│0│0│公││││││││││尺│部│├──┴─┴──────┴────┴────┴─┴─┴─┴─┤│共同使用部分:鹽埕段7659建號,權利範圍20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