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507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0000000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44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3年4月20日起至118年4月20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乙0000000於①83年7月7日②83年7月22日邀同第三人 郭冠良 即 郭榮輝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①3,400,000元②300,000元,借款期限均至113年7月7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均自97年8月8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3,477,991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2件、繳息明細查詢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書記官楊育民┌────────────────────────────┐│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1507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台南市○○○區○○○段│1073│建│96.42│全部│└──┴───┴────┴───┴──┴─┴────┴──┘┌──────────────────────────────────────────┐│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150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一│二│三│騎│合│面│主要│陽│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範│││號│││││││││單│││單│││││││房屋層數│層│層│層│樓│計│位│材料│台│位│圍│├──┼─┼──────┼────┼────┼─┼─┼─┼─┼─┼─┼──┼─┼─┼─┤│001│53│台南市安南區│台南市安│3層樓房│36│40│40│5.│12│平│鋼筋│17│平│全│││7│安和路1段96│南區安東│鋼筋混凝│.1│.8│.8│43│3.│方│混凝│.1│方│││││巷92號│段1073地│土造│0│0│0││13│公│土造│0│公││││││號│││││││尺│││尺│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