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4年度續收字第1272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4年度續收字第1272號

續予收容事件

聲請人內政部移民署

代表人 鐘景琨

代理人 蔡宜瑾

相對人

即受收容人SUNGKHAENGARAYA(泰國國籍)

主文

SUNGKHAENGARAYA續予收容。

理由

收容期間

受收容人自民國114年3月30日起暫予收容,聲請人於該期間屆滿5日前聲請續予收容。

具收容事由

受收容人有下列得收容之事由(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1項):

□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

☑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

□受外國政府通緝。

無得不予收容之情形

受收容人未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得不予收容之情形。

收容必要性

受收容人具收容事由,且無其他收容替代處分可能,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

結論

續予收容之聲請為有理由,受收容人應准續予收容,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法 官 黃姿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葉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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