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豐小字第6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辛桃花 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下同)37,912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
訴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