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豐簡字第6號
上 訴 人  陳婷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逢銘 間請求給付贍養費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
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3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9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995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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