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豐簡字第6號
上 訴 人 陳婷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逢銘 間請求給付贍養費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
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3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9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995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