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嘉簡字第174號
原 告 李汶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惠盈食品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全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0,248,3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20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
,尚欠101,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