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沙小字第45號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卓士弘
訴訟代理人 簡旻毅
被 告 鄞碧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款項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肆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玖仟壹佰玖拾肆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張升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