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391號
原 告 蔡清章
被 告 賈慧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前於民國101年1月13
日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400元,並於101年1月18日送達原
告,原告對上開裁定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復經臺灣高等
法院臺南分院以101年度抗字第40號受理在案,原告並於101
年2月29日撤回抗告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及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1年度抗字第40號卷宗附卷足憑。嗣經本院再行
發函通知原告於文到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函已於101年3月
20日送達原告,然原告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
簡答表1份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書記官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