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3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3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8343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陳裕昌 債務人 曾羽翔曾翌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230,721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之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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