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7號原告 唐曉旭 被告 潘榮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2月18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另該日將勘驗原告所提出10
1年7月23日錄音光碟。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建功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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