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67號原告 王陳相娥 被告 陳衍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1年度交易字第26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聖
法官黃柏霖法官賴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書記官薛慧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