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36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盈志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4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盈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盈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5月確定後,於民國103年5月
6日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於105年7月22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901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141號駁回上訴確定,又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交簡字第175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二罪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61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確定,而於105年7月22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了日為
107年5月22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件在卷足稽。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5日內抗告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