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2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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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22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承隆上列被告因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2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3之最後事實審及確定判決字號欄所載「104年度交易字第98號」更正為「105年度交易字第98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3之最後事實審及確定判決字號欄所載「104年度交易字第98號」,顯係「105年度交易字第98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茲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黃志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允妤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