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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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丁○○被告甲○○
乙○○阿囉哈客運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6年度交訴字第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王雅苑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秋萍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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