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09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0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093號聲請人 蔡金婷 代理人 陳秋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1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徐明鈺┌─────────────────────────────────────────┐│附表:100年度除字第3093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統一證券投資信託│統一經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11-Z00000000000-0│1│1000│││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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