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515號原告光武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榮東 送達代收人 蔡佳秀 被告 林家民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煌基
法官黃愛真法官吳佳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碧華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