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小字第8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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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838號

原告 賴俊吉

原告與被告 胡健祐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書記官許雁婷

歷審裁判

  • 三重簡易庭 113 年度 重小 字第 838 號裁定(113.04.19)[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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