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3年度竹北簡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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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227號

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被告 戴家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6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3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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