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46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6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前犯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3月25日以99年度審竹簡字第302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於99年6月4日以98年度審竹簡字第1301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刑事判決書2份在卷足憑。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書記官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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