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竹簡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竹簡字第18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鄭勵堅 律師
李佳玲 律師複代理人 蔡彩薇 律師被告丙○
乙○○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 律師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書記官陳思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