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8號聲請人即被告 林詠原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金陵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2544號;原審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366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695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詠原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林詠原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雙親年事已高,父親現正重病住於加護病房,醫生告知家人要做好心理準備。又被告為家中唯一經濟來源,育有一子,現由妻子獨自撫養,被告之前從事土木工作,有正當職業,係因上游承包商惡意倒閉,債主又經常登門討債,家中經濟陷入困境,以致一時失慮,不慎鑄下大錯,今已悔悟,盼能返家見父親最後一面,並處理家中事宜,為此聲請准許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案被告林詠原前經本院執行羈押,玆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臺幣10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姚勳昌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卓佳儀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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