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58號原告 邱琨懿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建忠 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程式有下列之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 謝春英 之住所或居所,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對被告謝春英之訴。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限期命原告補繳之,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