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50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劉奇峰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伍仟柒佰捌拾伍元,及其中壹萬肆仟壹佰柒拾叁元自民國94年8月1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暨自94年8月14日起至100年3月31日止,按月以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不足壹佰元,以壹佰元計,及自100年4月1日起算三期,合計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支付命令聲請狀及民事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4月27日
書記官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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