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986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葉元昌 被告 李昭男
林正雄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東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31日所為之108年度訴字第986號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補附如本裁定之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986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事實及理由欄均以附表方式表示被告李昭男所有並設定抵押權予被告林正雄之不動產為何及權利範圍,惟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均漏未附上附表而有顯然錯誤,均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宗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書記官劉容辰附表:
┌──┬──────────────────────┬────┐│編號│土地地號│權利範圍│├──┼──────────────────────┼────┤│1│高雄市○○區○○段○○○○段0000000地號土地│3分之1│├──┼──────────────────────┼────┤│2│高雄市○○區○○段○○○○段0000000地號土地│3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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