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7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0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之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4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之仁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公布修正,自同年1月25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係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則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然因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故上開法律雖有變更,惟於本件受刑人而言,尚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先予敘明。
二、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鍾貴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蔡秋明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1.05.15│101.05.15│101.04.30││││││├────────┼────────┼────────┼────────┤│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1年度毒│檢察署101年度偵│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2239號│字13759號│偵字2514號│││(原聲請附表誤載│(原聲請附表誤載││││為臺灣桃園地方法│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3759號)│毒偵字第2239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壢簡字第│101年度壢簡字第│101年度訴字第││事實審││1337號│1572號│2381號││││││││├────┼────────┼────────┼────────┤││判決│101.07.25│101.09.28│101.11.08│││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壢簡字第│101年度壢簡字第│101年度訴字第││判決││1337號│1572號│2381號││││││││├────┼────────┼────────┼────────┤││判決│101.09.03│101.10.29│101.12.03│││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檢察署101年度執│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12877號│字第14791號│字第13615號│││(已執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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