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95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編號三、四所載,與附表編號一、二所列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上開附表編號3、4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2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關於沒收銷燬既不在減刑範圍內,自應依原判執行,併予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