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0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0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01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附表編號二至四支票,三筆之退票理由單。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書記官林秀妙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