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6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所處拘役貳拾伍日,減為拘役拾叁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5月25日23時許,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經本院以95年度桃交簡字第2019號判處拘役25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蕭世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王峻宏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