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6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護照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67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羈押在臺灣高雄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張賜龍 律師
楊林澂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護照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嘉興
法官張金柱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書記官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