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913號聲請人大眾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新萬俊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相對人甲○○相對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7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補充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正本中關於相對人之記載,應補充增列相對人丙○○,住彰化縣○○鎮○○里○○路○○○號。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此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脫漏情形,應予補充。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簡易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書記官汪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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