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0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加重強盜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20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昭全律師上列被告因加重強盜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所為之判決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末載「法官陳淑琪」,應更正為「法官楊迺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末載「法官陳淑琪」,應更正為「法官楊迺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汪梅芬法官楊迺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琪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