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梓榆 (即 許瑋銘 之繼承人)
許心旎 (即許瑋銘之繼承人) 許彤緁 (即許瑋銘之繼承人)代理人 吳奕綸 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貳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