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84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84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葉子寬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珍珍
劉孟傑
一、債務人張珍珍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柒萬參仟陸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第一項給付如對債務人張珍珍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劉孟傑給付之。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