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金簡字第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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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簡字第40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愛莉克‧法尼斯
選任辯護人許建榮律師( 法扶 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7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所為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被告愛莉克‧法尼斯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惟本案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李立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賀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