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金簡字第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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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簡字第40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愛莉克‧法尼斯

選任辯護人許建榮律師( 法扶 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7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所為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被告愛莉克‧法尼斯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惟本案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李立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賀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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