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0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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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39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吳志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臺幣捌萬柒仟玖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七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⑵新臺幣貳拾萬陸仟貳佰肆拾捌元,及其中⒈新臺幣貳仟柒佰零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⒉新臺幣柒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六六計算之利息,⒊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伍佰零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