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0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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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32號
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務人 余瑞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陸仟柒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參仟肆佰零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延滯第一個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收取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收取新臺幣伍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