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0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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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009號

債權人屏東縣東港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蕭文明

代理人 黃聖智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桂慧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本件違約金部分之請求就「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九期期數是否每月為一期,請具狀明確說明每月是否為一期?抑或其他?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債務人吳桂慧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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