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66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9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有判決書
2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琪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附表:
┌───────┬───────┬───────┬───────┬───────┬───────┐│編號│1│2│3│4│5│├───────┼───────┼───────┼───────┼───────┼───────┤│罪名│竊盜│電信法│竊盜│加重竊盜│竊盜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7.3.4│97.3.5│97.5.29│97.01.10│97.05.09││年月日│││││││││││││├───────┼───────┼───────┼───────┼───────┼───────┤│偵查(自訴)機│臺北地檢97年度│臺北地檢97年度│臺北地檢97年度│士林地檢97年度│士林地檢97年度││關年度及案號│偵字第11900號│偵字第11900號│偵字第11900號│偵字第6786號、│偵字第6786號、││││││第9110號、第93│第9110號、第93││││││46號、第9394號│46號、第9394號││││││、第9448號│、第9448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11│97年度訴字第11│97年度訴字第11│97年度易字第14│97年度易字第14││││49號│49│49號│11號│11號││事實審├───┼───────┼───────┼───────┼───────┼───────┤││判決│97.06.30│97.06.30│97.06.30│97.07.31│97.07.31│││日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判決│案號│97年度訴字第11│97年度訴字第11│97年度訴字第11│97年度易字第14│97年度易字第14││││49號│49號│49號│11號│11號││├───┼───────┼───────┼───────┼───────┼───────┤││判決確│97.07.28│97.07.28│97.07.28│97.09.10│97.09.10│││定日期││││││├───┴───┼───────┼───────┼───────┼───────┼───────┤│備註│臺北地檢97年度│臺北地檢97年度│臺北地檢97年度│士林地檢97年度│士林地檢97年度│││執字第5039號│執字第5039號│執字第5039號│執他字第2131號│執他字第2131號││││││││└───────┴───────┴───────┴───────┴───────┴───────┘┌───────┬───────┬───────┬───────┬───────┬───────┐│編號│6│7│8│9│10│├───────┼───────┼───────┼───────┼───────┼───────┤│罪名│竊盜未遂│竊盜未遂│竊盜│加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7.05.09│97.05.09│97.05.09│97.05.19│97.07.09││年月日│││││││││││││├───────┼───────┼───────┼───────┼───────┼───────┤│偵查(自訴)機│士林地檢97年度│士林地檢97年度│士林地檢97年度│士林地檢97年度│士林地檢97年度││關年度及案號│偵字第6786號、│偵字第6786號、│偵字第6786號、│偵字第6786號、│偵字第6786號、│││第9110號、第93│第9110號、第93│第9110號、第93│第9110號、第93│第9110號、第93│││46號、第9394號│46號、第9394號│46號、第9394號│46號、第9394號│46號、第9394號│││、第9448號│、第9448號│、第9448號│、第9448號│、第9448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14│97年度訴字第14│97年度訴字第14│97年度訴字第14│97年度訴字第14││││11號│11號│11號│11號│11號││事實審├───┼───────┼───────┼───────┼───────┼───────┤││判決│97.07.31│97.07.31│97.07.31│97.07.31│97.07.31│││日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判決│案號│97年度易字第14│97年度易字第14│97年度易字第14│97年度易字第14│97年度易字第14││││11號│11號│11號│11號│11號││├───┼───────┼───────┼───────┼───────┼───────┤││判決確│97.09.10│97.09.10│97.09.10│97.09.10│97.09.10│││定日期││││││├───┴───┼───────┼───────┼───────┼───────┼───────┤│備註│士林地檢97年度│士林地檢97年度│士林地檢97年度│士林地檢97年度│士林地檢97年度│││執他字第2131號│執他字第2131號│執他字第2131號│執他字第2131號│執他字第21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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