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8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18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京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森義 相對人即債務人新加坡商誠蜂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志偉 (SNGZHIWEIJOEL)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捌萬貳仟壹佰玖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