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酌定遺產管理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773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任被繼承人 廖進福 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壹萬五仟元。
二、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廖進福之遺產負擔。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就被繼承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條規定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7年6月6日經本院以107年度司繼字第394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選任為被繼承人廖進福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自就任後即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依法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搜索被繼承人遺產、代墊及繳納被繼承人不動產欠稅及納稅事宜、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及申報遺產稅等事宜,而被繼承人所遺臺中市○○區○路○段○路○○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業經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43832號強制執行事件拍定。現被繼承人尚遺遺產價值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006,311元,依財政部頒訂「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1項第4款之規定,管理報酬之請求基準,為遺產現值1.5%,是聲請人應得請求30,095元之遺產管理報酬。為此爰依民法第1183條及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等規定,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數額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07年度司繼字第394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本院民事執行處函文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7年度司繼字第394號及107年度司家催字第92號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則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本院審酌上情,認聲請人管理遺產期間將近2年,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尚無應進行訴訟程序等甚為繁雜之事項,又斟酌被繼承人之遺產關於不動產部分係與他人分別共有之土地三筆,其不動產由債權人承受之拍定金額為2,004,000元,且該金額尚不足清償其積欠之債務等情,認聲請人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之程度應為中等程度。依聲請人進行之事項及請求之數額,認依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53條規定酌定其報酬為新臺幣15,000元為適當。又遺產報酬之酌定為法院依職權審酌事項,不受當事人聲明拘束,故就不予准許部分,自無庸另為駁回之諭知,併予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湘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書記官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