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745號
原 告 祥安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彥鍚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非晶液態金屬科技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4,851元,應繳
裁判費2,9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2,4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