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167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1673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光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51,6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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