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460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46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六○四號
聲請人仲一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徵榖 代理人 鄭淑雲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巷○號二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七三七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胤瑮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方美雲~F0~T48┌──────────────────────────────────────────────────────┐│附表: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七三七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印像館廣告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 忠孝 │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壹萬貳仟陸佰元│GB七四一六九││││ 司高賜文 │東路分行│││八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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