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349號被上訴人即上訴人甲○○上列被上訴人即上訴人甲○○與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乙○○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被上訴人即上訴人甲○○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1,452,2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181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三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曾謀貴法官陳繼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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