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59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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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5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59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柱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伍仟伍佰壹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肆萬壹仟玖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一一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柒仟肆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參仟零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