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小字第1063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8年5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玖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玖仟捌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向原告簽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詎被
告未依約清償,共積欠新臺幣63,921元等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
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影本、交易紀錄一覽表各乙份為證。至被告
辯稱確實有欠這筆錢,現在沒有辦法還等語,然按有無資力償還
,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19
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參照),是被告所辯,實不足採。
中華 民  國 98 年6月19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蕭欣怡
中華 民  國 98 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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