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保險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保險簡字第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美商安達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尚有事實待釐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7月14日
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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